单位未购买社保,生病医疗费是否由单位承担?法律依据是什么?佛山万林律师所根据相关案件予以汇总说明。
【基本案情】
邓某于2014年3月24日进入佛山市某有限公司分店工作,其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购买社保。2015年7月22日,邓某在上班时因腹痛1天,故到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禅城医院检查,医生诊断为:急性胆囊炎伴胆囊结石。出院医嘱:1、不适随诊。2、注意饮食,以清淡少脂饮食为主。3、建议休息一个月。
事后,为维护自身的权益,邓某将佛山市某有限公司分店告上了劳动局,要求赔偿其未购买社保,导致其医疗费无法报销。劳动局受理后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经劳动局调解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分店一次性赔偿31000元予原告邓某。
【律师解析】
本案事故是单位未购买社保导致员工非因工负伤医疗费无法报销,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单位未按规定帮其员工购买社保,应由社保承担的部分应由公司承担。
【法律法规】
《广东高院、广东省仲裁委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3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劳动者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报销医疗费用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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