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一件借名购买定向安置房案件的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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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安居房地产律师网首席律师靳双权独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gSb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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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gSb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一、原告张义称:张和丽系姑姑,韩刚是姑父。姑姑在丰台区的房屋拆迁,姑姑向拆迁公司交了购房定金1000元欲购买位于丰台区某小区房屋。后姑姑将购房资格转给张义,并由张义交纳了全部购房款。张义与姑姑签订了协议,并与拆迁公司签订合同,办理了准住证等相关手续。张义说,姑姑曾以办房产证手续为由,拿过自己的身份证。后张义多次朝姑姑要房产证,未果,后得知姑父又与拆迁公司重新签订了购房合同。张义认为自已才是该房屋合法所有权人,以恶意串通为由请求确认姑父与拆迁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 gSb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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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姑姑和姑父称他们才是合法被拆迁人,也是合法的购房人。房屋交付后,由我们长期居住并收益,现已经1 2年之久,原告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gSb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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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公司述称:张和丽、韩刚具有被拆迁资格的,应与他们签订合同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gSb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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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 2 0 0 0年,张义与拆迁公司签订了《房屋认购书》,其上载明:乙方初步认定购买甲方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乙方同意交纳定金1000元,待拆迁时签订购房合同”,后张和丽将购房资格转给张义。《房屋认购书》署名韩刚之后增写“换张义”,张义交纳了购房款。此后,张和丽与韩刚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同意将房产权更名为韩刚,又在前述《房屋认购书》“换张义”后面补写“换韩刚”。后韩与公司签订《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约定乙方购买学方开发的*号房,房价款1 0 3 0 05元。之后,公司为韩某出具了购房款发票,同时在记账凭证后面背书“更名换发票,原名张义。2 0 0 382 2日,有关部门发放*号房所有权证;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韩刚。庭审中,拆迁公司否认与张义签订过合同,亦未为其办理过准住证。张义不认可,但未提交相关证据。另查,现房由韩刚与张和丽占用。 gSb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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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gSb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法院院认为:该房系张和丽、韩刚因拆迁获得的定向安置房,拆迁公司作为拆迁人,将该房出售给被安置人韩某,并与之签订《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该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所签合同合法有效。韩刚与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双方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韩某已依法取得了涉案房产的所有权,根据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该所有权应受法律保护。虽然张和丽有将房屋资格转给张义的意愿,并由张义交纳了购房款,但张义不是被安置人,拆迁公司亦未与之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又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此张义对此仅享有债权,并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韩某与某公司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故张和丽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法院驳回了张义的诉讼请求。 gSb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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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gSb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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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安置房属于二类经济适用房,国家没有禁止买卖,早些年回迁时,亲戚之间转让资格的情况很多,实际上是一种借名买房,法律上允许,因借名买房发生的纠纷也很多,法院处理这类案件时,要看当事人之间是否有借名买房的合同,还综合考虑由谁装修及居住。如果有借名买房的正式合同,法院通常会认定合同有效。如果没有合同,但是实际出资,并且出资人与拆迁部门签订合同,并且实际出资人装修并居住房屋,法院也会认定借名买卖存在。但本案中,张义与姑姑没有正式的书面合同,后姑父与拆迁公司签订了正式合同,更为关键的是房屋一直由姑姑居住。所以张义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gSb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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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10:07:2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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