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的认定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的认定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取得注册;民事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应该有使用的真实意图,其申请注册商标行为应具有合理性或正当性。 Dwz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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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10:07:4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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