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适用及其例外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适用及其例外

  

一般情况下,商标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而申请注册即可推定其具有利用他人商标商誉获利的意图,但不排除特殊情况下,在先商标虽然已经具有一定影响,但商标申请人并不具有抢占在先商标商誉的恶意。 XLh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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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10:07:4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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