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退休年龄仍从事劳动的,遭受人身损害如何认定误工费

超过退休年龄仍从事劳动的,遭受人身损害如何认定误工费

 

【基本案情】 zwP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2年4月4日9时许,被告杨某驾驶川A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固驿镇新安街由北往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观察不足,与右侧路边同向行走的行人原告郑某相碾压,造成原告郑某受伤。原告郑某受伤后被送往邛崃市临邛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治疗12天后于2012年4月16日出院。原告郑某的伤情经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本次事故经邛崃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杨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郑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被告四川省邛崃市运输公司系肇事车辆川A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法定车主,该车在被告人保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另查明,本次事故发生后被告杨某为原告郑某垫付了医疗费4830.02元及其他款项500元,合计5330.02元。 zwP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审判解析】 zwP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邛崃法院认为,误工费的确认,与退休年龄无关,应从劳动能力和劳动事加以判定。原告郑某虽然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在遭受人身损害前,具备相应的劳动能力且实际从事保洁工作,收入稳定。因此,应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误工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法院认定原告的误工费为15780元。 zwP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为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zwP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论证】 zwP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本案对于误工损害赔偿的认定,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长期以来,人们认为误工损害赔偿以退休年龄为界,这是一种误读。对已超过退休年龄但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实际仍在从事劳动的,应当认定误工费。其主要基于以下三点理由: zwP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一、在立法上误工费与法定退休年龄无直接关联 zwP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误工费本质上属于一种财产性民事权益,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该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所谓的误工费,顾名思义是因耽误工作所减损的可预见的合法收益。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基于侵权法的完全赔偿原则,只要是与加害行为具有相当因果关系的受害人的所失利益包括既得利益也包括可预见的合法收益都应当给予赔偿。我国误工费的赔偿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超过退休年龄不意味着丧失劳动能力,误工费赔偿制度,是从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角度设计的,其并不以年龄进行限制。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zwP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国家设置法定退休年龄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劳动权利。使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干部、工人能够享受到国家给予的社会保障。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却不意味着就一定丧失劳动能力和合法的劳动权利。随着社会医疗水平和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人们也会在退休之后参与到社会工作中去取得合法收益。误工费的设置是对劳动合法权益和劳动权利的保障。也就是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就应具有劳动权利,就应享有合法劳动收益。当侵权行为发生后,就应当有对误工损失求偿的权利,因此在立法层面,误工费与退休年龄无直接关联。 zwP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二、超过退休年龄人员的误工费计算问题 zwP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对于超过退休年龄人员的误工费,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超过退休年龄且确已丧失劳动能力的,误工费不予考虑。相反,虽然超过退休年龄(包括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的)但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实际仍在从事劳动,只要其因受到损害导致本人或家庭收入的减少或损失,就应当考虑其误工损失。具体数额根据证据认定,证据不充分的,可以酌情予以考虑。误工费包含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受到伤害而就医治疗或休养期间,无法进行正常劳动和获得报酬所产生的实际损失,包括受害人因此而未获得的工资、奖金、津贴,其他补贴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到定残日前的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送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zwP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三、应当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公民享有劳动权利并获得合法收益 zwP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宪法赋予每个公民劳动的权利,国家提倡劳动关荣。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公民在可退休之年仍然热爱劳动,努力创造财富,是值得褒奖和肯定的,因此其参加劳动的行为也应当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zwP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里的“公民”应理解为包括离退休人员在内的自然人;“误工”中的“工”应理解为社会劳动,包括在职人员的正常工作和退休人员退休后的有偿劳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应视为耽误一切劳动或工作而减少的收入,包括耽误退休人员所从事的正常有偿劳动而减少的收入。因此,退休人员受伤后造成退休费用之外的其他劳动收入减少,属于“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负赔偿义务的责任者应比照行业人员的收入标准予以赔偿。从现实的角度来看,退休人员依法从事社会劳动,肯定是可以带来退休费以外的劳动收入,被致伤治疗和全休期间,不能从事此前所从事的有偿社会劳动,势必会使退休费用外的其他直接收入减少。从法理的角度来说,民法上所说的“误工”的“工”,是一个广义的范畴,应指具有有偿性的一切社会劳动,既包含了未退休人员在岗在职时的从事的本职工作,也包含了无固定职业人员的从事的临时性有偿社会劳动,以及退休退职人员所从事合法的有偿服务的社会劳动。 zwP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国家相关法律对退休年龄所作的规定,既有对劳动者达到一定年龄后劳动能力下降需要退出劳动岗位问题的考虑,同时还有对新生劳动力就业以及对劳动者予以保护等问题的考虑。我国农村地域辽阔,广大农村的多数农民还不能享受退休待遇,多数五、六十岁的老人还是家庭经济来源的主力,即使是城镇已退休的人员,还有大量的被返聘的现象。随着人们生活条件的改善,劳动者劳动能力的减弱与丧失,必然大大迟延。偏面的以一定的年龄作为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既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我国的国情与社情。 zwP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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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10:07:5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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