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经营和使用的具有产品和品牌混合属性的商品名称不应认定为通用名称

独家经营和使用的具有产品和品牌混合属性的商品名称不应认定为通用名称

  

由于特定的历史起源、发展过程和长期唯一的提供主体以及客观的市场格局,保持着产品和品牌混合属性的商品名称,仍具有指示商品来源的意义,不能认定为通用名称。 RDg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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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10:08:2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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