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工赡养父母,效力如何?

分工赡养父母,效力如何?

  案情简介:

52岁的高子兰最近遇上了烦心事,年过七旬的公公李明贵理直气壮地撕毁了十几年前约定好的分家单,因为赡养问题,将高子兰夫妇告上法庭••••••

高子兰的丈夫李坚是李明贵的大儿子,除了李坚,李明贵与妻子王慧还育有次子李强。李明贵原本在一家国企工作,后来因为身体不好按照政策让李坚接了班,当时国企的福利好,李坚夫妇赶上了政策分房,现在居住的70平米的两居室就是当时的福利房。李强则一直做些小本买卖,生活的不上不下。1999年,李明贵给李强出了八成房款,帮助二儿子购置了一套98平米的三居室。

2000年7月16日,趁着两家儿子儿媳都在,李明贵表示希望事先安排好以后赡养的问题,并表示自己和老伴虽然有些退休金,但看病加上日常开销,也有些吃紧,因此要求兄弟两人此后按月各支付200元的生活费,如果遇到重大开销的住院费用等,由兄弟两人均摊。对此,李坚提出了兄弟两人各负责赡养一位老人的建议,得到了李强的同意。经过协商,退休金较高的李明贵选择让小儿子李强赡养,李坚则选择了感情更亲密的母亲王慧。兄弟两人当晚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其中约定,李明贵夫妇存款几乎全部用于为李坚购房,李明贵名下的房产待其夫妇俩人百年之后归李坚继承;母亲王慧日后赡养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日常生活、吃药看病及后事安排,均由李坚一人负责,父亲李明贵日后赡养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日常生活、吃药看病及后事安排,均由李强一人负责。之后,一大家子人,包括高子兰在内的两位儿媳,都在协议书上签了字。

2003年6月,王慧被查出患有胃癌,需要住院治疗,负责赡养王慧的李坚一家就此陷入繁忙与拮据之中,直到2004年2月王慧去世。此时的李明贵每月有一千多元的退休金,身体也相对硬朗,基本上不用李强出什么费用。相较于哥哥一家床前尽孝的艰辛,李强一家则显得十分轻松。

2010年冬,李明贵因为突发脑淤血,落下了半身不遂的毛病,生活几乎不能自理,李强一家开始了照顾老人的繁琐与紧张。因不满大儿子李坚一家的偶尔探望, 2013年10月,李明贵向李坚提出赡养要求,但被李坚以 “当初分家是说好了的,不能反悔”为由直接拒绝。

在僵持了几个月之后,2014年8月,李明贵将李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坚履行赡养义务,每月支付自己赡养费2500元。

最终,在法庭的调解及法官的释法下,高子兰代理李坚与李明贵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以后每月李坚支付李明贵赡养费1000元。

法官说法:

协议不能当然免除法定赡养义务

实际生活中,考虑到方便照顾、节省精力等因素,家有几个子女的情况下,成年子女往往会约定分工赡养父母,如本案中李坚和李强协议分别赡养父亲和母亲的情况。那么,这种协议是否有效呢?本案的主审法官席引路表示,区分此类协议的效力,首先要看协议是否征求了被赡养人的同意。如果协议仅是在几个子女之间约定的,并未征得老人的同意,那么这份协议因为权利主体,也就是有权要求子女赡养的老人的未认可,因而当然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分工赡养协议的订立,征得了老人的同意,如本案中,李坚与李强分工赡养父母,在协议书上也有其父母李明贵和王慧的同意,这种情况下,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协议是有效的。2013年7月1日施行的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0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由此可见,子女可以根据各自的实际经济情况、负担能力对如何履行赡养义务进行约定,但需要征得老人的同意。

子女赡养老人,如何赡养,其本质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只要不违法法律的相关规定,由此产生的协议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本案中,李坚与李强分工赡养父母的协议,因其两人征得了父母的同意,因此协议有效。既然协议有效,那么在母亲王慧去世后,李坚是否可以想当然地漠视需要赡养的父亲李明贵?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协议有效,但赡养父母是法律规定的每个子女都应当尽到的法定义务,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赡养父母这种法定的义务,是不能通过约定而进行想当然的排除的。因为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产生的诸如继承、抚养、赡养等纠纷,法律并不是按照民商事活动中完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处理的。

对于协议分工赡养父母并征得父母同意的情况,如果一方负责赡养的被赡养人死亡后,另一方因各种原因不能充分保障另一被赡养人生活,另一被赡养人要求一方承担赡养义务的,法官可以视为被赡养人申请撤销原赡养协议。例如本案中,虽然协议有效,但母亲王慧去世后,负责赡养父亲的李强并不能很好地保证李明贵的生活质量且压力极大,在这种情况下,李明贵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坚赡养,实质上是其申请撤销了之前签订的赡养协议。可以说,在赡养这种单方权利义务关系中,单纯的权利主体——被赡养的父母,具有随时的任意撤销权。在父母认可赡养协议,依约遵守而不需要子女赡养的时候,法律不会强迫子女一定要去赡养父母,但是如果父母反悔,可以随时撤销协议,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而此时如果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法律也一定会支持父母的赡养要求。

类似的情况在生活中也十分常见,例如父母与子女签订了解除父母子女关系的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日后包括父母的生老病死,子女一律无需负责,这样的协议在父母遵守时看似有效,但只要父母反悔要求子女赡养,子女仍然需要承担起赡养义务。

一定有读者会问,父母可以随时反悔,这样的协议、这样的法律还有什么公平可言?其实不然,父母可以随时反悔,恰恰是符合赡养关系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因为在赡养关系中,子女一方是纯负义务的一方,需要出钱出精力照顾父母,而父母一方则是纯受益,而且这种受益不以父母抚养子女为前提,在赡养关系中,父母与子女两方的权利义务本身就是不对等的,作为纯受益方的父母,他既可以选择暂时放弃要求赡养的权利,也有随时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

席法官表示,法院在审理类似本案中子女协议分工赡养父母的案件时,会根据《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一般以充分保障被赡养人生活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综合考虑赡养人赡养能力、各自履行赡养义务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同时兼顾公平原则而予以裁断。(文中均为化名)hyy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5-12-22 10:08:2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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