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药罪案例分析
被告人陈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其工作的深圳市XX区XX街道XXXXX便利店销售假药。2015年3月6日,公安机关从该店内查获行军散、必理痛、保济丸等港药21种58盒。经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宝安分局认定,被查获的行军散、必理痛、保济丸等21种药品属于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应按假药论处。
[刑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L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 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
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
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 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
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重情节: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
罪的,依 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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