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陈某案发前系深圳XXXX电容器有限公司仓管员,2013年3月,陈某利用职务之便分两次将仓库内20千克和8千克金属化膜通过xx物流卖给其老乡谢xx,得赃款人民币1,820元。2013年4月8日,被告人陈某再次将公司仓库内41千克金属化膜通过xx物流卖给谢XX。次日,被害公司发现后报案,公安机关接报后在XX电容器有限公司抓获被告人陈某,并在速尔物流公司缴获尚未发出的金属化膜41千克,现已发还被害单位。经鉴定,涉案金属化膜69千克共价值人民币12,06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鉴于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大部分赃物已经发还被害单位,被害单位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有理,法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9日起至2013年9月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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