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丁某和张某是很好的朋友,丁某与张某私下签订《协议》,协议约定由张某以自己名义代丁某购房,丁某全权使用房屋并获取收益。张某与开发商和银行分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丁某把首付款和月供款给张某,张某再给开发商和银行,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几年后,丁某要求张某过户,张某却主张是自己是向丁某借款购房,自己享用房屋所有权。丁某一纸诉状把张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房屋归自己所有。
法院审理
丁某与张某私下缔结协议,由张某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房屋,丁某是实际支付贷款的人,张某仅仅是名义上的所有人,实际上所有人是丁某。
依据《物权法》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判决房屋所有权人为丁某。
律师分析
丁某与张某私下签订的《协议》属于有效的协议,由张某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房屋,丁某是实际支付贷款的人,张某仅仅是名义上的所有人,实际上所有人是丁某。依据《物权法》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中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律师提醒
私下签订的《协议》要属于有效的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保存好相关证据 ,以便更好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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