掉入“抑郁症”陷阱的婚姻

掉入“抑郁症”陷阱的婚姻

 王佳没想到,自己的丈夫竟会以生病为由欺骗自己离婚,还妄图拿走二人共同购买的房产和汽车。在掉这个离婚骗局后,王佳选择了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甜蜜夫妻,半途遭遇“抑郁症”

2006年6月,23岁的小姑娘王佳从北京一所高校毕业,虽然此前近一年时间,王佳经历了坎坷的找工作历程,但她还是义无反顾的决定留在北京——男友刘斌身边。二人在2003年“非典”时相识在大学校园,经历了那段特殊时期的相互照应,经历了校园爱情的甜蜜清新,王佳认定了刘斌就是自己这辈子的归宿。于是在毕业时,选择了追随他的脚步在北京扎根。还好最终的结果都很完美,王佳顺利的进入了一家私企就职,刘斌也已经在一家国企站稳了脚跟。

2008年10月,王佳与刘斌步入了婚姻的殿堂,结婚后一年多的时间,夫妻二人共同出资买了一套小两居的房子和一辆小车。就在一切生活都步入正轨的时候,王佳突然感到了丈夫刘斌的一些反常。每次下班回家,丈夫总是或唉声叹气,或盯着某处发呆。

“有什么心事么?”经过王佳多次的询问,刘斌道出了自己的心病——抑郁症。得知丈夫“抑郁”的一个月时间里,王佳的心情也经历了大起大落,她伤心在两人生活终于步入正规的时候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但同时又告诉自己要打起精神,帮助丈夫走出难关。王佳想尽办法开导丈夫,同时也劝他做心理咨询。可王佳哪知道,二人的“七年之痒”才刚刚开始……

“抑郁”加重,丈夫要“离婚”

在两人共同抗击“抑郁症”的几个月时间,刘斌的“病情”根本不见好转,他把更多的时间投入到了加班中,一回到家,就坐在沙发上发呆,有时还会问一些关于生死的奇怪的问题。有一天回家,刘斌突然抱着王佳开始大哭,说自己对不起王佳,这样一直拖累王佳,想让王佳离开自己。在经历了丈夫“抑郁症”几个月的折磨,王佳也终于忍不住发泄了出来,她也跟着丈夫一起嚎啕大哭……

这次之后,刘斌多次痛苦的向王佳表示,看着王佳为自己受苦自己心里更难受,希望二人先分开一段时间,等刘斌接受了治疗不影响生活了二人再复婚。王佳起初并不同意,她觉得二人从大学到现在一起并肩这么多年,“抑郁症”只是一点小挫折,二人一起努力就一定会克服。可是眼看丈夫并未好转,并且情绪比以前波动更加严重时,王佳选择了尊重丈夫的决定。2012年底,王佳和刘斌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了。刘斌将二人的存款20万元交给王佳让她保管,并约定一年后二人复婚。离婚后,刘斌住进了单位的宿舍。

真相暴露,“被离婚”妻子怒维权

离婚后不久,刘斌告知王佳公司给了假出去休假养病,便和王佳暂时断了联系。

一个月时间很快过去,王佳却发现怎么也联系不上刘斌。一直很信任丈夫的王佳也坐不住了,她来到了刘斌的工作单位。单位的同事看到王佳都很诧异,他们告诉王佳,刘斌在半年前告知大家自己离了婚,前段时间便辞职去了现任女友的家族企业。因为刘斌称和王佳闹的很僵,同事们也就没有和王佳联系过问过情况。对于刘斌患抑郁症一事则根本无人听说。

辞职?女友?刘斌的“抑郁症”大约就是在半年前出现的,而他公开恋爱关系、跳槽则正是在二人离婚前后。王佳感到自己像经历了一场梦,前一秒还在幻想何时能和丈夫团圆,而此时却被残酷的现实击的粉碎。王佳十分后悔自己由于尊重丈夫个人空间,几乎从来不打探丈夫工作的事情,而现在却稀里糊涂“被离婚”了。

拿到刘斌的新手机号,王佳用公用电话拨打了过去。一听到王佳的声音,刘斌便知道秘密瞒不住了。电话里,刘斌不仅称自己现在快要结婚了,而且还告诉王佳过一段要去把在他一人名下的房产还有车子取回来。

虽说是“假离婚”,但是手续都是符合法律程序的。气愤不已的王佳只得一纸诉状将前夫刘斌起诉至密云县人民法院,要求分割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汽车等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款共计 45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佳认为因为当时目的是“假离婚”,20万元刘斌称是让自己暂时使用,仅是对二人共同存款的分割,而至于二人婚后共同购置的房产和汽车等其他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并未分割。

对此,刘斌则坚称,二人在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前已经商量好了共同财产的分割,因此给了王佳20万元,所以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夫妻无共同财产,无财产纠纷”,因此房产和汽车都是自己的。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底,二人共同购买速腾轿车一辆,登记在了被告刘斌名下,双方均认可车辆现值8万元;2010年初,二人共同购买了位于密云的一处90平两居室,当时房屋总价53万元,由双方父母各出资20万元,夫妻二人共同出资13万元购买了这套房产。同时,双方均认可房屋现价值为110万元。

法院认为,二人离婚时并未明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同时宜认定协议离婚时的20万元为对夫妻共同存款及部分其他共同财产的分割。因此最终法院支持了王佳起诉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车辆、房屋等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房产和车辆归刘斌所有,王佳获得了房屋及车辆折价款59万元以及10万元的共同存款。

法官说法:离婚后共同财产并非不能重新分割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结合本案案情,王佳和刘斌在协议离婚时,并未明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对于刘斌给付王佳20万元的行为的性质,双方亦未有书面的约定。从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财产状况来看,如认定该款即为对原、被告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对王佳有失公平,因此法院最终支持了王佳对二人共同财产的分割的请求。

除了本案的情形外,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如果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由此可以看出,如果在协议离婚时对财产分割问题做出了明确约定,双方仍旧能够提起诉讼,但要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出,同时要符合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此外,离婚后如果发现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文中均为化名)dN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5-12-22 10:08:2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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