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盛培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刘盛培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812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盛培,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9月8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于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辩护人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江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3)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盛培犯抢劫罪,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盛培及其辩护人唐某、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2年9月7日14时许,被告人刘盛培与被害人肖某某等人在东莞市长安镇上角社区小学路宏远便利店打麻将。次日4时许,刘盛培输了1000余元后以肖某某出千为由要求肖赔偿10000元。期间,刘盛培对肖某某实施殴打、威胁、搜身,抢走肖现金2000余元及身份证等,并致肖左耳鼓膜穿孔。后在该店老板的调停下,肖某某被迫答应赔偿5000元,并致电其朋友拿钱到该社区某某酒店,其朋友报警。随后,公安人员在该酒店门口将前来拿钱的刘盛培抓获,当场从刘身上缴获肖某某上述被抢财物。破案后,上述财物均已发还被害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肖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以下证据:
1.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9月7日20时许,他在上角某某酒店后面的一间小店和穿白色上衣的男子(经辨认为刘盛培)以及两名女子打麻将,他赢了约1000元。次日2时许,刘盛培输钱就发脾气,说他赢了刘的钱,要他还钱,并和黑衣偏瘦男子、黑衣偏胖男子动手打他、威胁他,刘盛培和黑衣偏瘦男子搜他身,抢走他身上的2000多元以及身份证,还要他拿出1万元才让他离开。他说没有钱,刘盛培等人就威胁他说如果不给钱就搞死他,他很害怕就说没有那么多钱,只能给5000元。刘盛培听了之后让他打电话叫人送钱到某某酒店,他打电话跟谭某某说被人敲诈,叫谭某某送5000元过来。7时许,穿着治安服的男子(经辨认为罗某某)过来和刘盛培说话,接着罗某某送他和刘盛培到某某酒店,他见到谭某某,当他和刘盛培朝谭某某走过去时,警察过来将他们控制。
还证实他打牌没有出千。案发时店老板在场的,刘盛培要他赔10000元,店老板帮说话,叫他跟对方说少一点,他就说给5000元。他的左脸被打肿了,左大腿被打,全身多处感觉疼痛,他的耳朵是刘盛培与黑衣较瘦男子打伤的。
经过辨认,他辨认出刘盛培就是穿白色上衣的男子;辨认出李某某就是店老板。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9月8日1时许,一名湖南男子(经辨认为刘盛培)、另一名男子(经辨认为肖某某)及两名女子在他店内打麻将,“阿兴”坐在旁边看,他坐了一会到楼上。4时30分许,他弟弟打电话给他说打麻将的人打起来,他下来,见那两名女子跑了,“阿兴”和刘盛培、肖某某在。刘说肖出千,刘很生气的打了肖的脸部,他拦住刘并叫刘、肖商量处理。刘要肖赔1万元,不给钱就继续打,后刘、肖在吵架。过了一会,肖掏出身上的钱和手机说有1000多元,刘说不止输这么多,他拉刘出门叫刘要少一点。肖叫他过去说叫朋友拿5000元赔给刘,他跟刘说,刘同意。接着肖打了几个电话,肖还说把身份证压给对方,刘就拿了肖的身份证。差不多天亮时,两名治安队员开车过来,肖说其朋友过来了让他过去拿钱交给刘,他不肯,刘、肖就坐戴太阳眼镜的治安队员(经辨认为罗某某)的摩托车去拿钱了。还证实案发期间刘盛培还叫来一名男子,但该男子和“阿兴”都没有动手。
经过辨认,他辨认出肖某某就是当时被说出千的四川男子;辨认出刘盛培就是要肖某某赔一万元的湖南男子;辨认出罗某某就是开摩托车送四川男子跟湖南男子的治安队员。
3.证人谭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9月8日6时20分许,他接到朋友肖某某的电话说被人抢钱和殴打,让他拿5000元到长安上角某某酒店给肖,他觉得有问题就到派出所报案。后民警和他一起到上角某某酒店,两名男子(经辨认系罗某某和刘盛培)和肖某某开着摩托车来到某某酒店,民警就将那两名男子抓住。
经过辨认,他辨认出刘盛培、罗某某就是与肖某某一起开摩托车来的男子。
4.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9月8日0时许,两男两女到宏源便利店打麻将。4时许,打麻将的人发生打架,他打电话给他哥。他见一名穿T恤衫的男子(经辨认为刘盛培)打一名穿格仔衬衫的男子(经辨认为肖某某)的脸上,他拉住刘盛培,这时他哥也下来,他就回阁楼睡觉,之后的事情就不清楚了。案发当时刘盛培还有一名朋友在场,但他没看见那名朋友殴打肖某某。
经过辨认,他辨认出刘盛培就是穿T恤衫的男子,该男子用手打被害人脸部;肖某某就是穿格仔衬衫的男子。
5.证人罗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9月8日7时许,他接到“老四”电话说有人打牌出千,让他过去上角那家小店看一下,当时他看到四五个人在那里,也没发生什么事情,他过去问“老四”发生什么事,“老四”说没事并和他一起吃早餐。在吃早餐时,一名湖南藉老乡(经辨认为刘盛培)叫他送一下人,他就送刘等人过去某某酒店,后被民警抓住。
经过辨认,他辨认出被告人刘盛培就是其送到XX酒店的湖南老乡。
6.被告人刘盛培的供述,供认2012年9月7日14时许,他在长安镇上角社区新居路一杂货店里跟一名四川籍男子(经辨认为肖某某)、两名不知名男子在打麻将,赌注是10元。次日3时许,他输了1000多元。后他看到肖某某与另一名男子在出千,他就抓住肖某某,其他人就走了。他要肖某某退他输的1000多元,肖不愿意,他就不让肖走。7时许,肖某某打电话叫朋友拿钱过来。这时,刚好他的一名做治安队员的老乡骑摩托车经过,他叫老乡载他和肖某某到某某酒店拿钱,他们到了某某酒店停车场就被警察抓获。他没有动手打肖某某,只是发生拉扯,在拉扯中肖的鼻子撞青了。他也没有搜肖的身,他让肖将身份证放在他那里。
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8.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肖某某外伤致左耳鼓膜穿孔,所受损伤为轻伤。
9.抓获经过,证实抓获被告人刘盛培的情况。
10.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人员依法从被告人刘盛培处扣押现金2400元、手机一部及肖某某身份证一张,破案后,现金及身份证已依法发还被害人肖某某。
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盛培的原籍情况及没有犯罪前科。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盛培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抢劫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在庭审中,被告人刘盛培承认拿了被害人1500元,但辩称是经店老板调解被害人自愿给他的,否认抢劫被害人。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虽然使用了暴力,但是被告人使用暴力是为了泄愤。被告人获得财物是被告人与被害人在第三方的协调下,为解决出老千的行为被害人自愿给被告人的,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经控辩双方质证查实,证据来源合法,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且上述证据互有关联,相互印证。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刘盛培犯罪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盛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了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盛培犯抢劫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经查,被告人没有证据证实被害人打牌出千,而以被害人出千为由要求被害人赔钱,这只是个借口,其目的是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故被告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被告人使用暴力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轻伤,被害人被迫当场向被告人交出财物。综上,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抢劫罪,故对被告人刘盛培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刘盛培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盛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8日起至2016年9月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灿钟
代理审判员  宋云花
人民陪审员  梁筱婷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钟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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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08 11:34:5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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